生活报记者 卢荻 通讯员 韦克林
本报讯 宾阳人程某伙同他人向房东吴某谎称他是做煤炭生意的老板,让吴某合伙投资煤炭生意。骗得吴某的信任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程某以进货款、过磅费、修车费、过路费等为由,先后诈骗吴某34万余元。9月2日,南宁市检察机关指控程某犯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煤炭老板”设下圈套
2006年10月15日,宾阳县程某和其女友朱某到南宁市平西路南一巷租了吴某的出租房。一次,吴某和程某在聊天中,程某自称是做煤炭生意的,专从贵州贩煤到广西和广东等地,还自称有一个叔叔叫“程××”,是宾阳县某局副局长,能帮摆平很多事情。2006年12月底,程某提出要吴某跟他一同去黎塘看他母亲和做副局长的叔叔。
当晚10时许,程某和吴某到黎塘程某的家中后,程某说去找他叔叔程××过来。过了不久,一个身穿黑色制服的中年男子和程某回来了。进屋后,程某向吴某介绍说,这位是我的叔叔,现在宾阳县某局任副局长。接下来,程××就和吴某聊了起来。大约谈了半个小时后,吴某和程某连夜赶回了南宁,而程××不知去了哪里。
此时吴某哪里想到,这是程某和程××精心设下的一个圈套呢?
以做生意为由骗房东34万元
从黎塘回来几天后,吴某接到了程××用手机打来的电话,程××在电话里说程某现在很失意,需要别人的帮助,让吴某多多照顾程某的生活。随后,程××提出要程某和吴某一起合伙做煤炭生意,要吴某多从资金上帮助程某。开始,吴某并不同意,但程××之后多次用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要吴某和程某合伙做生意。最后,吴某拗不过就答应了。
自从吴某答应和程某合伙做煤炭生意后,程某就开始经常向吴某索要所谓的进货款和过磅费等等。2007年2月7日至9月25日期间,程某以进货款、过磅费、修车费、过路费等为由,先后骗取吴某34万余元。
9月6日,程某说出去做生意离开了住处。
9月7日上午,吴某接到程××的短信称,程某在茂名出事被公安局抓了,关在茂名市一看守所里,要吴某汇钱给他做生活费,于是,吴某又汇了几千元给程某。但过后吴某打电话去查,发现茂名市根本没有所说的那个看守所,这时,吴某起了疑心,但还是不敢确定程某是骗她的。
直到2007年9月30日上午,程某的前妻郑某找到吴某,告诉了吴某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前天,程某在黎塘大摆宴席。人家跟她说,是程某在南宁市骗了别人的钱才这么风光的。
“零口供”照样被提起公诉
吴某仔细回想程某的所作所为,想到他从来没有出差去跑过生意,从来没有拿过他做煤炭生意的相关凭证或账本给她看过,这才醒悟到她是被程某和程××诈骗了!
随后,吴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月7日,程某涉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
让吴某欲哭无泪的是,在被骗的这些钱中,除了10万元左右是她自己的外,其他的钱都是吴某从同事,朋友等处以高利息借来的。
在审讯中,程某把诈骗吴某的事推得一干二净。据公安机关调查,吴某曾汇入程某女朋友朱某的两个银行账号的金额共计34万余元,并由程某签名从银行领出的现金共计30万元。尽管程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属于零口供,但程某无法解释吴某为何将钱汇入朱某的账号以及自己签领上述钱的理由。
南宁市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凭单、文件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等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程某诈骗吴某的犯罪事实,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